許多商場為了美觀都會安裝玻璃門,看起來干凈、整潔、高大上,但當顧客不小心撞上玻璃門,或損壞玻璃,或傷了人,責任如何判定?近日,南開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
【案情】
去年8月,小張到一家健身房咨詢會員卡辦理相關事宜,離店時不小心撞到了該店的一面玻璃墻上,導致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和手腕戴的浪琴手表表盤斷裂損壞。他認為,健身房沒有盡到對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身體和經濟雙重損失,要求該健身房對其損壞的手表進行檢測及維修,損失預估6500元。該健身房認為,小張撞到的是玻璃墻,并非正常進出的店門,且小張撞到的是頭部,對其要求賠償手表有異議。雙方協商不成,后小張將該健身房經營者天津某公司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
法院查明,該健身房店門靠收銀臺一側確有一面玻璃,該玻璃上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根據該健身房監控視頻及截圖顯示:小張行至玻璃處時未看向前方,低頭行走,撞到該玻璃上,導致其左手佩戴的浪琴手表的表盤斷裂。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作為該門店的經營者,在門店安裝透明玻璃時應充分考慮其易發生的危險,其未在玻璃上設置警示標識,也未在該玻璃附近設置相關的提示標志,故被告作為健身房管理人沒有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給小張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事發時小張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社會生活中應盡到合理的注意或者采取可以獲得的預防措施來保護自身身體、財產及其他權益免受侵害,然而小張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自身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原、被告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及事故發生的過程,法院酌定原告小張承擔30%的責任,被告天津某公司承擔70%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19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26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南開區法院供稿
來源: 天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