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工報消息,工作近十年從未休帶薪年休假,欲向公司討賠償卻被法院告知已超過一年仲裁時效。近日,廣東省韶關新豐縣某職工因未及時維權導致勞動權益受損的案例引關注。
案情回放
張某于2011年7月24日入職韶關新豐某陶瓷公司。入職后,該公司長期未按時支付工資,亦從未安排帶薪年休假,并拖欠應休未休年假工資報酬。2020年1月8日至2月29日,因國內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張某未能按時返崗,但該公司未依規向張某足額發放生活費。2020年10月,因該公司拖欠2020年9月、10月的工資,張某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2020年12月,張某申請勞動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于2021年2月7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支付拖欠工資、應休未休年假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20年1月8日至2月29日的生活費差額。
法案判決
新豐法院認為,2011年7月至2020年10月,張某與新豐某陶瓷公司之間存在合法勞動關系。庭審中,該公司出具了2020年薪酬簽收表,但9月、10月的收款人處并無張某簽名,法院依法確認該公司拖欠張某上述兩個月的工資,并依法裁判該公司應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公司2月份支付的209元未達到有關規定的基本生活費標準,因此判決該公司按規定補足生活費給張某。而對于張某提出要求該公司支付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訴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條解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應休未休帶薪年假工資差額,是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安排原告帶薪休年假的懲罰性賠償,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受一年時效期間限制。法院駁回張某要求該公司支付超過一年時效期間的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訴求。因此,企業職工在合法權益受用人單位侵害時,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否則超出仲裁時效的權利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黃蘇靜 陳秀玲 李治文)
責任編輯:劉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