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遺產繼承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到公證處公證繼承,一種是通過法院訴訟由法院調解或法院判決繼承。那么兩者有什么優缺點嗎?
民法典已生效,繼承法已被廢止
公證繼承顧名思義就是到公證處,前往公證處由公證處辦理手續進行遺產繼承。法院繼承是通過一方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繼承。
兩者的區別有那些?
1、處理機構不同。公證處是事業單位,而法院屬于司法機關,兩者地位不同。
2、兩者收費不同。一般來說公證繼承的收費是2%,法院收費相對就比較復雜,主要依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收取,繼承案件主要根據財產的多少收取。另外就是法院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
3、到場人員有所區別。公證必須所有繼承人全部到場,而法院訴訟則不強制要求,可以不出庭也可以委托律師出庭。
4、對于是否需要律師不同。材料齊全的,無論是公證還是法院訴訟都可以不聘請律師。但是如果材料不全,無論是公證還是法院訴訟都要聘請律師。
5、對于遺產的范圍和資料要求不同。公證對于遺產材料的要求更加嚴格,對于遺產范圍的框定更加嚴格,公證不能僅繼承部分遺產,對于繼承人范圍的確定也更加嚴格。法院訴訟則僅對起訴的爭議遺產進行處理和繼承,法院對于遺產范圍的確定沒有那么嚴格,特別是銀行存款以及股票等變動資產要求不是很嚴格。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沒有公證遺囑,也可以選擇公證繼承。
6、后續處理的難易程度不同。公證繼承手續辦理后需要繼承人分別到各個遺產所在地去辦理繼承,而法院訴訟繼承的,如果有人不能到場或不配合可以選擇法院強制執行(當然法院強制執行會產生執行費)。另外就是法院繼承一般后續產生爭議的可能性比較小。
公證繼承和法院繼承如何選擇?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來選擇。
優先選擇公證繼承的案件主要有哪些?
1、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且全部配合繼承。
2、家屬全部在國內,成本可控(成本包括公證費、交通費、差旅費)。如果有海外親屬或繼承人分布在國內多個省市的,公證繼承相對就不劃算。
3、遺產權屬清晰,沒有爭議或共同共有的情形,對于遺產范圍沒有爭議。
4、遺產相對集中,不需要全國奔波辦手續。
優先選擇法院訴訟繼承的案件有哪些?
1、繼承人之間有爭議(包括分多分少、遺囑不認可、遺贈之類等爭議),且調解不成的。
2、繼承人有聯系不到或不能全部聯系到,不能到場的或全國比較分散的。
3、只知道財產線索,不知道財產范圍的,需要調查的情形。
4、對遺產權屬有爭議,或存在共有需要先析產的情形。
5、遺囑之外還有其他財產需要繼承。
6、親屬關系無法提供或有障礙,有繼承人范圍爭議需要法院確定的。(非婚生子即私生子情形)
7、希望一次性解決遺產問題,繼承與析產同時進行,對于房屋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的情形。
8、訴訟費比公證費便宜的。
9、存在涉外因素。
10、時間和經歷都不夠的,選擇委托律師辦理更省力、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