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應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的,勞動者有權以訴訟方式進行主張,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事實
陸炳是一名資深的會計從業人員,2010年6月入職到隆科園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擔任公司的財務部經理。2013年3月,由于公司改革,陸炳決定自立門戶,開啟自己的創業。
陸炳以與公司間簽訂承包協議的方式自己當了老板,雙方另行協商一致由公司繼續給陸炳繳納社保至2013年12月。
自2014年1月起,陸炳就完全獨立于公司,再沒有到公司上過班,公司也沒有再給陸炳發放過任何工資。不過,雙方誰也沒有明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陸炳的檔案也一直在公司保存管理。
2020年8月,陸炳由于辦理個人事務需要檔案,就向公司提出了想把自己的檔案遷出的要求,但是被公司給拒絕了。
經過3個多月的反復溝通,陸炳沒少折騰,但是公司仍然不松口,就是不給他辦理檔案遷出手續。
無奈之下,2020年11月3日,陸炳向北京市房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協助辦理個人檔案遷出事宜。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陸炳據此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陸炳主張自己2013年因與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所以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并向法院提交了社保記錄。公司未到庭參與庭審,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法院認為,2013年陸炳與公司簽訂承包協議后,陸炳就不再向公司提供勞動了,公司也沒有再向陸炳支付相關待遇,因此雙方不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因雙方不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據此,現在陸炳要求公司協助辦理其個人檔案遷出轉移手續,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陸炳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趙律侃法
離職時個人檔案、社保關系的處理是兩個重要事宜,隨著時代的發展,大多數中小企業已不再要求新入職員工必須將個人檔案遷入至公司在人才服務機構開設的存檔戶下,所以不少打工人在離職時更為關注的就只有社保的轉移手續,而忽視了個人檔案。
用人單位如果在這方面也缺少管理的話,可能就會造成員工已離職很久,但個人檔案還在公司的情形。但,用人單位僅僅是一個保管人的角色,并不是檔案的所有者。
一個人在黑暗的隧道里提著燈籠行走Man walking with lantern in a dark
一旦勞動者要求將自己的個人檔案遷出,用人單位仍應及時予以協助配合,將勞動者的個人檔案遷出,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能橫加阻攔。
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不配合,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勞動者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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