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2019年9月2日,程某入職某投資管理公司,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21年8月13日,程某因要帶孩子去旅游,向公司負責人申請休5天帶薪年休假,遭到公司的拒絕。因為此時公司剛接到一筆業務,工作任務重,所以禁止全體人員休假,要求過了這段時間后再安排休假。
程某認為,享受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不得阻礙,自己有權自行決定何時休年假。公司告知他,員工未獲得公司批準擅自休年假,將按曠工處理,曠工超過3天將被解除勞動合同。
但程某堅持要休假,于是在未獲得公司批準情況下,休了5天年假,可等他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收到了公司以“曠工5天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程某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裁決公司撤回決定,繼續履行其勞動合同。
處 理 結 果
仲裁委駁回了程某的仲裁請求。
案 件 分 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一般情況下,職工休年假是由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審批的過程就是雙方溝通協商的過程,協商內容包括休假日期和時間長短。雙方溝通協商時,雖然用人單位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但這只是影響因素之一,最終休假須由用人單位統籌安排,決定權仍在用人單位。
也就是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有權決定是否批準職工在選定的日期休年假。因此,如果未經用人單位批準,職工是不得擅自休年假。
本案中,程某的做法是在未經公司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外出5天。對這種我行我素的行為,投資公司有權根據其制定的管理規定,以曠工5天為由,與程某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程某的仲裁請求,與法不符,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