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麗
□ 實習生 楊軼男
近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和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公布直播帶貨消費體驗調查結果顯示,當前直播帶貨消費體驗情況總體較好,但還存在部分涉嫌虛假宣傳、不按規定公示證照信息、言行低俗、價格誤導以及沒有顯著提示私下交易風險等問題。
《法治日報》記者在調查中也發現,主播素質參差不齊、虛假宣傳、價格誤導等問題引起諸多消費者吐槽。
針對直播帶貨亂象,電商平臺、監管部門應該履行怎樣的責任?如何治理這類亂象?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領域的專家。
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來,直播帶貨亂象頻出的根本原因在于直播競爭生態的失衡。
“‘頭部主播’依靠規模效應,掌握了與品牌商家談判壓價的資格,吸引了大部分用戶的流量,而店鋪自播或者中小主播則難以沖破‘頭部主播’帶來的注意力壟斷。”朱巍說,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從去年各大直播間“全網最低價”退出江湖開始,“頭部主播”們低價的優勢標簽正在逐步弱化。直播本沒有錯,錯的是重重套路玩法下商家和主播之間無序的內卷,降低了用戶的消費體驗。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指出,直播帶貨中,主播表述的促銷信息不明確、促銷頁面保留時間較短等問題,會給消費者的維權以及監管部門的查處帶來困難。
面對維權難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朱曉娟建議,消費者除了可以向行政機關投訴系統進行投訴外,還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如請律師向經營者發函、請第三方調解、與商家和解、向法院提起訴訟、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等,此外還可以通過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媒體曝光進而給商家施加壓力等方式進行維權。
她同時提出,治理亂象離不開強監管和軟性治理。
“強監管由行政機關執行和實施,前提是有法可依,再去執行法律規定,積極落實立法目標。目前,民法典、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數字經濟基礎性的立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據。此外,市場監管總局、網信辦、發改委、商務部等也出臺了一些部門規章,對商家行為作出引導和規范。”朱曉娟說,由于行政監管具有一定事后屬性,因此也需要軟性治理,即鼓勵性、倡導性規范的引導作用。
據朱曉娟介紹,軟性治理主要為行業協會給出的指導性自律規則,引導平臺推出相應的內部治理規范,主要表現在交易規則、服務協議等體現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不公平交易條款應及時更正修改,事關各方利益的規則出臺前應征求包括消費者、平臺內經營者在內的相關主體意見,對行業領域相關營銷、廣告等行為提供邊界,保護符合法律規則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打造更加穩定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需要明確的是,在監管方面,需要轉變理念和方向,首先要加強事前抽查,發揮主動監管的作用,主動監測在交易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及時約談不法商家,甚至可以要求商家作出一定承諾,將事后監管不斷向事前和事中轉移和加強;其次應加強技術監管,構建平臺技術監管體系。監管部門利用技術系統發現問題之后,約談并督促平臺整改,平臺據此規范平臺內經營者的行為,借助科技的力量發現管理中的漏洞,解決管理不及時的問題。”朱曉娟說。
中國傳媒大學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也說道,“雙11”期間,網上交易量較大,交易活動較為頻繁,在整個交易活動中,監管部門和電商平臺首先需要建設良好的基礎設施,包括網站的技術投入等,需要避免平臺宕機、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的現象。
王四新建議,監管部門要維持良好的公平交易秩序,防止出現欺騙消費者,如以假充真,漲價再降價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事前商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甚至網信部門要及時出臺相應的通知,對以往容易出現問題的情況,與平臺及時做好交流溝通布置;還需保持強大的執法力量,給違法犯罪的主體以足夠的威懾力。”王四新說,此外,平臺也需要積極構建出對商家和消費者都比較透明、公平的交易體系,防止數據造假和算法的不合理使用。
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