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潤發、黃艷
導讀:
在不少城市,小客車得憑指標購買,比如首都北京。隨著北京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以及相關政策的不斷調整,北京小客車配置指標也愈發顯得珍貴,呈現“供不應求”趨勢,一些出租、買賣小客車配置指標的現象也就應運而生。在這些灰色地帶,往往又可能伴隨自然人的生老病死產生繼承等法律爭議。本文將會結合一個真實案例講述一二。
案例導入:
趙先生系北京本地戶籍,通過搖號取得了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但由于其名下無車,便將該指標賣給了自己的表弟何先生。后何先生付全款購買了一輛新能源小汽車,并自行使用。
2020年,趙先生因病去世。同年,何先生因為一場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嚴重受損,接近報廢程度。由于趙先生生前并未留下遺囑,他與前妻生下的女兒小趙女士及再婚妻子王女士都想拿回車輛指標,卻又都想拿到自己名下,于是都陷入了一籌莫展的局面。
一、關于趙先生與何先生之間的小客車指標買賣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規定,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搖號方式無償分配;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涉案小客車指標買賣協議因擾亂了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而根據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何先生應當依法返還案涉車輛及車牌給趙先生,趙先生應當就案涉車輛實際價值予以返還。
二、在可能報廢的情況下,車輛及指標是否能被繼承?
(一)若該車報廢,車牌是依附于車輛,若車輛滅失也就不存在返還的必要,車牌不具有獨立性亦不屬于可返還的對象;
(二)若該車未報廢,則涉案車輛屬于可返還的對象,車牌一體作為趙先生的遺產,應當依法屬于可繼承的財產;
三、在允許繼承的情況下,哪些人有權繼承?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第三十五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因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因此,在前述車輛無需報廢、可以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可以直接申請將車輛及配置指標變更登記在自己名下。
而關于有權繼承的主體,由于趙先生并未留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民法典》第六編第二章“法定繼承”第1127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作為子女的小趙女士和作為配偶的王女士,以及趙先生尚還健在的父母等四人,均享有案涉車輛的法定繼承權,且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四、存在多人繼承的情況下,案涉車輛應如何分配?
四人均為法定繼承人均享有案涉車輛繼承的權利,且結合北京小客車配置指標無形的價值,必定會對案涉車輛及配置指標產生糾葛,如何分配成了一大難題。參考司法實踐,一般會遵循“最需要者優先”、“物盡其用”的原則,以最需要車牌并能將其發揮最大作用的繼承人來完成變更登記,并由該繼承人根據案涉車輛實際價值對其他繼承人予以補償。
本文就北京常見的借名買車以及常見的法律糾紛作了簡要的分析,希望大家也能從中獲悉相應的法律后果,避坑避雷,必要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以免遭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