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在公司工作期間,先后三次遭遇工傷。第一次、第二次受傷,我分別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第三次構成八級傷殘。因公司一直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我曾先后要求公司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公司以我屬于工傷復發,而其以前已經給付過相關待遇為由,拒絕向我再次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曾曉曉
曾曉曉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傷再次或多次發生與工傷復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工傷復發是工傷職工原來的傷情再次產生,而工傷多次發生是員工又發生了新的傷情。正因為如此,在給予待遇時不能混淆。
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員工出現多次工傷,若以后的傷殘等級小于或等于第一次的傷殘等級,則可以在每次工傷鑒定后享受對應的工傷待遇。但是,在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時,只能按第一次傷殘等級的對應標準享受待遇,并不能重復享受。若以后的傷殘等級大于第一次的傷殘等級,則可以在每次工傷鑒定后享受對應的工傷待遇的同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當按最高傷殘級別計算,即可以升級待遇。但是,原來已經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當抵扣。
與之對應,公司在你遭遇第三次工傷后,基于沒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既應當對你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工傷待遇,也應當按照八級傷殘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八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則應當按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公司已按十級傷殘支付部分可從中扣除。
顏梅生 法官
(據勞動午報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