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陸逸 張耀湘 記者 袁瑋)債權人千辛萬苦打贏官司后,卻在執行階段發現債務人已“身無分文”。經調查得知債務人早在訴訟前就與妻子離婚,通過離婚協議將大額售房款贈與前妻,債權人能否撤銷該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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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關某是發小,兩人感情一直不錯。2019年4月,關某想要投資一個新項目,向張某借錢,并承諾等賺了錢一定會好好答謝。張某借給關某31萬元。借款時,關某還向張某書寫了一張31萬元的借條,承諾會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還款。但到了2020年5月份,關某不僅沒有還款,而且還躲著張某。正巧張某的兒子準備結婚急需用錢,而關某又不接電話不回微信,張某無奈提起訴訟。
2020年6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關某承認借錢的事實,但稱因為投資項目失敗導致失業,且妻子曹某還和他離婚了,所以暫時沒有償還能力。張某認為關某名下還有一套位于江楊北路的房屋可以用來償債,但沒想到關某卻稱房屋已經在離婚時出售了,因為小孩要跟著曹某生活,所以售房款全部都給了曹某。同年7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生效后,關某沒有還款,張某便向法院申請執行。沒想到執行法官告知他,關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鑒于關某名下沒有財產,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
得知關某早已將財產轉移,張某既氣憤又委屈。去年4月,張某再次將關某起訴到法院,并將關某的前妻曹某列為第三人。張某認為,關某欠錢不還在前,協議離婚贈與房款在后,明顯是夫妻兩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故要求法院判令撤銷關某贈與曹某31萬元的行為,并要求曹某向關某返還31萬元。
被告關某抗辯認為,并不存在惡意逃債的行為,與妻子離婚是因為兩人感情已完全破裂。曹某則表示,張某與關某的債權與其無關,和關某離婚完全是因為關某出軌。至于售房款,合同上雖然約定了300多萬元,但扣除房貸和各類手續費后,其到手的金額實際只有11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張某與關某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前述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得到法院生效判決書的確認。其次,關某欠付張某債務在前,出售江楊北路房屋在后,但關某并未先將所得房款用于清償對張某的債務,而是在離婚協議中自愿將其應得的售房款贈與曹某,該行為顯然損害了債權人張某的利益;再次,曹某自述其獲得的江楊北路房屋售房款為114萬元,但就其所占的30%產權份額本不能獲得如此高額的款項,正是因為關某的贈與行為致使其無力清償欠付張某的債務,且本院在執行過程中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也未查到關某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故關某贈與曹某大額售房款的行為致使其自身責任財產減少,損害了張某作為債權人的利益。故對于張某以關某所負債務31萬元為限要求撤銷其向曹某贈與房款的行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