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前不久,浙江一位“90后”女生在網絡上聲稱自己在入職的當天就離職了,原因是勞動合同里規定的與實際大相徑庭。消息一出很快引起了網友的熱議。
筆者對這位女生提出的離職原因進行梳理:如勞動合同里規定的薪資遠低于offer里寫明的數額。而人力資源給出的解釋是“為了保密,合同的薪資無法更改,后續會按照offer里寫明的薪資發放”;如她與領導談話中,對方間接表達了希望員工每天加班的想法。
此外,在入職第一天,到了下午6點半,本該是下班時間,領導卻召集大家開會,并一直開到了晚上8點,會議才只進行了一半。領導在會議上還與幾位員工爆發爭執,吵得不可開交。這位女生認為公司的制度不僅混亂,還隨意壓榨員工個人休息時間。她在會議上舉手表明自己明天就會辦離職手續后,憤然離席。
■網友聲音
面對公司的加班“壓榨”,不少網友表示,原先可能還會掙扎一下,但時間久了,工作的年頭長了,了解了社會的種種情況后,也就默默忍下了。因而對于這位“90后”求職者的行為,不少網友表示支持,“職場需要這些有思想、有膽量的人來發出不同聲音。”還有網友留言道,“挺佩服你的,做了我不敢做的事,為了生活我一直在忍受。”
不過,也有網友懷疑事件的真實性,“現實中有幾個人敢這么干的?都是故意演出來的。”還有網友認為過于偏激的職場行為最后只會給自己帶來惡果。“這樣的性格哪家企業敢要?她估計到哪都很難找到工作吧”。
有網友建議,年輕人在求職過程中,要多考慮一些實際問題,凡事不能全憑自己的心意、想法去做,而是要綜合各方因素,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
■律師說法
那么,入職后發現與預期不符,可以立馬走人嗎?
對此,上海新滬律師事務所的勞動法專家劉紅律師分析,入職后發現與預期不符,大致可以分為企業原因和員工個人原因兩個方面。
一是企業方面,可能存在合同工資與約定薪酬不符(含工資總額中包含績效工資未提起告知的情形)、崗位與約定不符、公司管理和工作氛圍有問題等,導致新員工剛入職,發現與預期相差太大,于是果斷離職;二是個人方面,可能應聘人員在入職后發現工作難度太大,自己的能力無法勝任,又或是收到了待遇更好的崗位錄用通知等。
劉紅表示,無論是何種原因,新員工入職后,如發現崗位確實不合適,早日離開無論是對求職者還是對企業而言都未必不是好事,雙方都能夠避免過多的損失。
提完辭職立馬就走人,會造成哪些法律后果須承擔呢?
劉紅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新員工入職后發現與預期不符,無論是否已簽訂勞動合同,都應提前通知單位,并辦妥離職手續后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至少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因此不建議新員工“說走就走”。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也有類似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該類損失或賠償主要集中在:公司招聘新員工時發生的招聘費用、培訓費用;以及員工突然缺崗,公司不得不臨時聘人頂崗而發生的額外費用等。
朱蘭英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