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游戲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依法適用《民法典》第497條,認定游戲公司關于“如用戶連續365天未登陸游戲,公司有權刪除賬號”的條款無效。
2020年1月
小王下載了一款熱門手機卡牌游戲。下載好后,小王點擊進入注冊,頁面彈出《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小王點擊閱讀并同意,根據提示完成了實名認證,綁定好手機號。
為了更好的游戲體驗,小王前后充值4千余元購買道具等,并達到VIP11特權等級。
2020年5月初
小王想換綁一個新手機號,但試了幾次都未能成功。小王問客服應如何操作,客服卻答復“暫時不支持解綁,之后會進一步優化和改善,抱歉。”
“這么簡單的事,還需要優化才能解決嗎?”小王很無語,在App中翻看,發現該游戲內《客服-常見問題-賬號-如何解綁已經綁定的賬號?》中亦載明“為了保證您的賬號安全,已綁定的第三方賬號無法更換或解除綁定”,“太不合理了!”
小王想起注冊時簽訂了一份《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又細細查閱了協議條款,果然也有不合理之處,尤其是第5.3條“用戶充分理解并同意,為高效利用服務器資源,如果用戶長期未使用游戲賬號登錄游戲,公司有權視需要,在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對該賬號及其賬號下的游戲數據及相關信息采取刪除等處置措施,上述處置可能導致用戶對該游戲賬號下相關權益的喪失,對此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小王認為,游戲公司的這些規定已經侵犯了正常用戶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游戲內前述兩款條款內容無效,并要求公司在小王未綁定其他社交賬號的情況下,提供游戲賬號更換和解除手機號、微信等綁定的服務。
一審審理中,游戲公司將服務協議第5.3條內容變更為“如果用戶連續365天未登錄游戲,公司有權對該賬號及其賬號下的游戲數據及相關信息……采取刪除等處置措施……”,并表示,解綁服務之前在研發,現已正式開通。小王亦在訴訟中實現了不綁定其他社交賬號的情況下解綁手機號。
一審法院認為,小王與游戲公司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游戲公司向用戶提供游戲服務系其主要義務。用戶享有享受運營商提供游戲服務的權利。該休眠賬號刪除條款顯然限制了用戶的權利。該限制是否合理,需考量休眠賬號所增加的游戲公司游戲運營管理難度和成本,與用戶賬戶信息被刪除后無法恢復之后果間的衡平。
本案中,游戲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因休眠賬號管理運營負擔過重,而刪除用戶賬戶帶來的嚴重后果卻顯而易見。況且游戲公司在用戶連續一年不登錄游戲便直接刪除賬戶,所設期限不盡合理,處置方式亦缺乏交易之誠實信用。因此,該格式條款對作為用戶的小王的權利限制不盡合理,故當屬無效。
而對于小王另一項訴請,游戲公司已在訴訟中提供解綁服務,小王亦已實現其游戲賬號與手機號的解綁。故該訴請一審法院無需再予支持。
一審法院遂判決小王與游戲公司簽訂的《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中第5.3條無效,駁回小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游戲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請求駁回小王一審中的全部訴訟請求。游戲公司認為,刪除休眠賬號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多數用戶的利益,打擊黑產批量注冊的賬戶等。該條款是國內游戲通用條款,合理、合法、合規,并不侵犯任何正常用戶的合法權益。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關于休眠賬號的刪除條款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上海一中院認為,該條款系游戲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其內容具有不可協商性,屬格式條款。且該處置措施將使賬號及賬號下的道具等存在失權且無法恢復之風險,故該條款是對游戲用戶主要權利的限制。根據《民法典》第497條,該類條款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滿足合理性要件。
本案中,游戲公司主張該條款系為打擊“網絡黑產”等目的而設置,但從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看,休眠賬號刪除條款并非打擊“網絡黑產”的唯一手段,且休眠賬戶與“網絡黑產”之間并無直接的關聯性,游戲公司以此為由限制小王的主要權利,并不合理。
其次,游戲公司主張大量休眠賬號的存在,增加了其運營成本,影響了正常用戶的游戲體驗。但其未舉證因此所致運營成本增長與否、成本增長幅度、游戲體驗是否受到影響及影響程度,且足以達到必須通過刪除賬戶的方式予以解決的程度,故游戲公司據此限制游戲用戶的主要權利并不合理。
最后,在對雙方權利進行限制與保護時,需要考量是否導致利益失衡。變更后的休眠條款雖然對休眠期間進行了明確,但并未提供事先提醒或者事后補救等救濟措施,該條款仍使游戲用戶面臨無救濟措施而直接喪失合同主要權利的風險,用戶的過失與其承擔的風險并不相當。用戶必須保持一定的登錄頻次才能保有主要權利,就此難言良好的服務體驗,亦與游戲公司提供優質服務的合同義務不相符合。
綜上,涉案休眠賬號刪除條款,超過了必要限度,對小王主要權利的限制并不合理,屬于《民法典》第497條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蔣慶琨指出,在國內各大網游公司推出的網絡游戲中,休眠賬戶刪除條款普遍存在,其效力如何認定,對于規范網游市場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關于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民法典》第497條對原《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進行了完善,對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法律并未全部予以否定性評價,該類格式條款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合理。如何把握“是否合理”的認定標準,是司法實踐中需要準確把握的問題。
如何設定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系當事人締結合同之自由,一般情況下,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但格式條款具有事先擬定、排除協商的特征,這使得格式合同提供方在交易中天然具有優勢地位。如何認定限制是否合理,在法律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應結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交易習慣、合同目的等進行綜合判斷。
格式條款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交易習慣或者使相對方合同目的落空,可以認為限制不合理。本案中,休眠賬目條款有違公平原則,亦產生游戲玩家合同目的落空之風險,故法院認定該條款的限制不合理,應屬無效。
文:李丹陽
圖:圖片來源于網絡
值班編輯: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