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銀行辦理相關存取款業務的時候,都看到過銀行在明顯位置張貼的“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之類的提示語,而且絕大多數人也因此在取款的時候格外謹慎。當然也有不少人在看到這句話的時候,期盼著銀行能出點錯多給自己的賬戶上一些錢,這樣的話這筆錢也許就歸自己擁有了,真的是這樣嗎?讓我們看看律師怎么說。

案例回顧
剛剛進入2023 年的第一個工作日, 趙女士便來到某銀行網點辦理現金活期存款業務,在柜臺上,她將一沓現金遞給了該銀行柜臺柜員,柜員接過現金后,立即分面額放入點鈔機對現金進行清點,但因疏忽大意,柜員錯將 25570 元當成 35570 元存入了趙女士賬戶。
辦理完業務,趙女士便離開銀行回到家中。當晚,該支行盤點存款時,發現上述情況,隨即致電趙女士要求辦理存款金額更正業務。而此時的趙女士表示,自己當天的實際存款金額就是 35570 元,這也是柜員在用驗鈔機點驗過之后與其反復確認的結果,因此拒絕銀行辦理存款金額更正的要求。難道這筆錢趙女士真的不用退回銀行了嗎?讓我們看看律師怎么說。
律師點評
《律師幫幫忙》的專業律師在看到趙女士的經歷后表示,銀行在為趙女士辦理存款的時候擁有時時的攝像留存,可以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銀行柜員因失誤而錯為趙女士多存入 10000 元的事實,也因此趙女士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一旦鬧上法庭趙女士需要配合銀行辦理存款變更手續。
現實生活中,人們普遍認為銀行柜臺張貼有“離柜概不負責”的告示來約束儲戶,在辦結存取業務后,即使出錯也不應反悔。但其實該告示屬于單方性質的條款,如果確有證據證明銀行存在過錯,該告示并不能減免銀行的法律責任。同樣,如本案情形,如果銀行確因過失為儲戶多存了錢,儲戶即使搬出“離柜概不負責”也同樣不能對抗法律規定,應返還不當利益。
離柜概不負責的規定屬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格式條款,因其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所以上述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和依據。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同時根據《合同法》明文規定,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離柜概不負責”屬于免除責任的條款,即使一直在柜臺擺放,其實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