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婚后都會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那么,雙方離婚時,另一方能分走一半的房產嗎?近日,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結果如何呢?一起來看看。
2016年,為了給相戀多年的女友一個家,遼源的費先生全款購置了一套房產,一年后,費先生與女友張女士登記結婚。
婚后,張女士多次表示自己沒有安全感,希望能夠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費先生欣然應允。
可沒想到,這段婚姻僅持續了5年時間。2022年,兩人就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可這離婚容易,房子該咋分?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馬艷紅:
女方因產權證上登記為共同共有,所以要求男方給付一半的房屋折價款,而且女方還認為該房屋其本人也支付了房款,是以同居期間每月給男方的母親打款支付的,但是僅僅提交了其收入的銀行流水,沒有提供其它任何證據,而男方則認為其全款購房,該房產僅能給付女方30%的房屋折價款。
而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互有約定除外。
那么,既然如此,費先生婚前購買的全款房,張女士還有權分得嗎?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馬艷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和轉讓,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現在該涉案房屋確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即使房產登記上女方的名字是婚后加上的,那么也應該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自愿贈予行為,在此情形下,涉案房屋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此說來,張女士還真是有權對這套房產進行分割,那具體的分割比例又能否如張女士愿呢?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馬艷紅:
女方雖然辯稱婚前雙方就共同居住,但是并未舉證證明其對房屋的具體出資金額和出資行為,故對其答辯理由咱們并沒有予以采信,綜合考量,男方對家庭財產的貢獻較大,所以酌情按照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進行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