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鐵8號線“大叔被疑偷拍自證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引發關注。除了對當事人是否“過度維權”的討論之外,也有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該女子的行為涉嫌侵犯了大叔的肖像權。

無獨有偶,數日前在網絡上掀起熱議的“太古里牽手門”,同樣引發了一波商業街拍是否侵犯肖像權的大討論。

“肖像權”成了熱詞。
這個詞我們不陌生,時不時就會出現,卻很少有人真正地搞懂它。
旅行拍照時路人入鏡了,算不算侵權?以非營利、非商業目的使用,是否就沒有侵權風險了?發現自己被侵權應當怎么辦?生活中還有哪些事可能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究竟啥才是肖像權
肖像,其實可以理解成我們的“臉面”。民法典對肖像的定義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而肖像權,則是民法典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一種人格權。可以理解為維護我們自身形象和尊嚴的一種權利。

也就是說,含有你的面部特征、體貌狀態等外部身體形象的圖片、視頻甚至是以你為原型的雕像、手辦,都算是你的肖像。

此外,肖像權不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寫、體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產生對應關系,具有“可識別性”,就可以被認定為肖像。
換句話說,哪怕照片上只露出半張臉、一個側影或是一顆痣,只要能通過這些外部特征“認出你”,那么就屬于你的肖像。
民法典同時規定,肖像權不容損害,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

“營利”才算“侵權”?那是過去式了
廣州地鐵事件的新聞報道下,有網友評論:“女孩把大叔的視頻發到網上,也不是為了掙錢,咋還涉及到侵犯肖像權的事兒了呢?”
這位網友,知識庫該更新一下了。
針對肖像權侵權,其實有個變化已經悄然發生。

在以往的觀念里,只有把他人肖像“拿去賺錢”,才能構成侵犯肖像權。
但在民法典頒布后,在肖像權部分,去掉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即便不以營利為目的,也有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