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一種讓朦朧變清晰,讓清晰變透明的顯影技術,它的特點是對參與者的學歷、性別、能力均無特別要求,男女老少皆可參與。互聯網發展了這么多年,最大的功勞也就是拓寬了中國人民的淺薄視野。因此,針對人肉搜索,更多的爭論和不同的意見,在互聯網上,人肉搜索似乎成為了一種網絡跨越的象征。無可否認人肉搜索能夠維護社會公義,但同時也有人認為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私隱和人格,這些私隱更給了不法之徒作案的機會。人肉搜索到底是破壞社會公義,還是變得越來越離譜,給人一種人人自危的感覺。是否需要通過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也是網民討論的熱點話題。
近日相關媒體稱,全國人大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常委會中,據說有代表提交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人肉搜索象為出“狠招”———追究刑事責任。也有網友報料近日有相關關注人肉搜索的人數設立全國第一條民間“反網絡暴力熱線電話”,正式向“人肉搜索”等網絡暴力事件發起挑戰。這些有關人肉搜索再次被社會輿論推向了浪尖。顯然網站泄露個人信息是需要通過法律來守護公民的個人隱私,但是,誰能剝奪網友搜索和發貼的權利呢?
據新浪網對網友的調查顯示:大多數網友對“人肉搜索”持否定態度,但依然有40.72%的網友認為:“人肉搜索”未被濫用。然而人肉搜索是否已成洪水猛獸,是否多數人在利用人肉搜索干了不可告人勾當的事?這些均無人能夠回答,人肉搜索有利有弊。本人周新寧比較同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說法:“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大多屬于違法行為。作為公民,你可以是一個憤青,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過言論表達不滿,這是你的自由和權利。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這是民事過錯責任原則的底線,也是‘人肉搜索’是否違法的界限”。對于人肉搜索,如果事件本身已經突破了起碼的道德底線,那么用刑法來規范無可非議。如果要完全扼殺“人肉搜索”,那么網上人人平等,人人參與,互聯網信息共享就不在是信息民主時代。無論如何,道德只要有底線,法規引導,至于非得用刑法來扼殺,有點偏離互聯網信息時代的發展。
隨著互聯網的出現,給言論自由帶來更大的空間,那么如何從立法的角度平衡隱私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關系?以下本人引用了馬紅雨文中劉俊海教授的觀點,其觀點能使大家更能清晰判斷人肉搜索和言論自由兩者之前的關系與平衡。
“公民的言論自由和隱私權都是憲法和法律孜孜以求著力保護的兩項并行不悖的民事權。一個國家是否處于和諧盛世,公民的隱私權是一個重要的衡指標。”劉俊海教授指出。這決定了我們更不能以隱私權為由而否定言論自由,這兩者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應當按照中庸之道的標準,依照唯物辯證法的要求,給予兩者同等重視,不可偏廢,這兩者之間應該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當言論自由不侵害公民合法的隱私權時,原則上都是自由的,應當受到充分的保護。當二者產生沖突時,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s)的隱私權是應該相對少一些的。當對公眾人物有各種各樣的評論時,他們應該有較高的承受能力。比如國家的公務人員的隱私,因為他們作為人民的公仆時,等于已經讓渡了一部分隱私,以便于公眾的監督。是否濫用公共權利、是否將公共資源用于自己的私利以及公有權的監督,都不能以借口保護隱私權逃避。在美國,即使是總統,如果違法,將會及時公開,不存在隱私權的障礙。(作者:周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