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保護問題一直是一道法律難題。當網絡時代的到來之后,這道難題就變得更加錯綜復雜了,著作權人與非網絡媒體之間、網絡媒體之間、非網絡媒體與網絡媒體之間等各種矛盾日益凸顯。網絡時代著作權保護問題是因網絡技術而帶來的新矛盾。網絡的力量使得傳播、復制、存儲等變得易如反掌,一切只需輕輕點擊鼠標就可搞定。如何既有效地保護著作權,又能促進互聯網的發展,是一個需要思考的課題。
讓我們先從一則案例說起,弈天網絡旗下的大杭州網,是一家地域性綜合門戶,主要為網友免費提供衣食住行玩的信息,屬于社會公益的非盈利的網站。其中有介紹杭州西湖十景之一雷峰夕照的網頁,該圖片是在百度上拷貝的一張雷峰夕照的圖片。今年5月被一位叫張衛華的人起訴,自稱是此圖片的作者,認為大杭州侵犯了其著作權。最近,法院最終判決大杭州賠償5000元,同時網站出公告道歉。
這起案件的判決,應該說的確是保護了著作權人張衛華的權益,但是被告方大杭州的輸掉官司也實在是冤枉。因為該網站拷貝圖片的目的并非商業性質,完全是出于公益性,是在宣傳杭州、宣傳傳統文化。如果法院在判決之時對法的精神有更深的把握并且融入互聯網元素,那么可能就不會作出如此判決。
為了適應網絡時代的著作權保護新形勢,我國著作權法已經作出適當修改并出臺相關細則,其后又相繼出臺《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假如法院根據死扣《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不顧及網絡傳播的實際情況,那么判決的天平就會向著作權人傾斜。因為該法并沒有對大杭州的這種復制行為有明確的豁免條款。且不說法律法規是固化的,執法卻應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單就此案事實來說,判決之時完全可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大杭州網為非營種性質,引用圖片是為了介紹杭州美景和歷史文化,目的和效果都是好的。法院作出如此判斷,其實輸掉的是法院網絡時代的形象。這種判決結果極大地扼制甚至損害了大杭州等公益網站服務社會的積極性,而且是在某種程度上是縱容那些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鉆法律空子發財的人。本案原告起訴大杭州的目的,并非是保護知識產權,而完全是為了賺錢。百度一下,可以搜出上萬張雷峰夕照的圖片。他為什么偏偏與大杭州較勁呢?主要是因為他了解到弈天公司的效益還不錯,就刻意制造了這個事端來賺錢,而其他使用本張照片的網站未被起訴。
當然,從這起案件的判決中,最值得我們思考的是,該如何適應網絡時代的要求來保護著作權。傳播的迅速、復制的便捷、內容的海量等互聯網的固有特性使得互聯網從一開始就有了共享精神。這種共享精神還得靠有共享理念的人來落實。如果對網絡時代著作權保護的形勢了解不深不透,那么作出有悖互聯網精神的判決就可想而知了。因而,法律執行部門加強網絡知識的學習、植根互聯網精神顯得非常必要。
在現有法律執行部門可能對互聯網精神知之不深的情況下,還有一個可行的建議是,立法部門在立法時就充分尊重互聯網精神。在網絡傳播廣泛的形勢下,到底是要盡力滿足著作權人權力擴張請求,強化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各項權利的保護;還是要盡力滿足使用人分享渴望知識、分享知識的內心愿望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使得著作權立法者陷入兩難境地。如果法律不能調和這種矛盾,勢必有一方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產生的不良后果將是巨大的。那將不僅是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阻礙正常的社會秩序,而且,很有可能是造成整個社會法律制度根基的動搖。擺脫這種尷尬與與無奈,該是對現有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再修改再完善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