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過美國法院判賠魔獸外掛作者賠償600萬美元的案例,以起訴外掛作者為例比較了中美兩國的知識產權權侵權賠償方面的法律差異,分析了中國侵權賠償的損失舉證難題。作者認為,我國現行的侵權賠償制度除了導致版權人很難通過民事起訴制裁外掛作者外,同時也迫使網絡游戲公司以刑事方式打擊外掛。
正文:近日,美國法院判決了一起網絡游戲公司訴外掛作者侵權的案件,《魔獸世界》外掛程序MMO Glider的程序開發者須向游戲開發商暴雪公司賠償600萬美元。該訴訟始于2008年三月,當時筆者曾在博客文章《暴雪起訴魔獸外掛與中國反外掛法律》中討論過該案例,有關的案件詳情大家可以看下該文。
據媒體報道,此案中,法院查明,該外掛程序的軟件拷貝已經以25美元的價格售出了10萬份以上,法院認定外掛作者至少從中賺取了280萬美元,因此才給出了高達600萬美元的賠償金額。筆者估計,目前的判決可能只是案件的一審,外掛作者尚可以對該判決上訴,但該案的判決還是讓筆者深切體會到了我國和發達國家在立法、司法上的巨大差異性。
此次美國法院判侵權者賠償的金額是其獲利的兩倍以上,同時,金額高達600萬美元,這在國內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對于被侵權人而言,國內的司法實踐中要求的損失舉證是一件非常頭疼的事情。因為知識產權具有的無形財產特征,使得其權利人無法如傳統有形財產的侵權那樣,方便的證明出自己的實際財產損失。以國內網絡游戲公司打擊國內的游戲外掛為例,由于法院對于損失的要求是實際損失,但網游公司因外掛造成的損失多為——因為外掛導致玩家人數減少、服務器負擔加重、游戲的周期變短造成的人力資源損失,這些損失雖然都存在并且非常巨大,但都很難以精確的量化方式進行舉證,因此很少有公司能舉出證據證明自己開發或者運營的游戲由于外掛受到了多大損失。
根據國內的相關法律和司法實踐,如果不能舉證損失多少的,有兩種替代方式:
方法一、侵權獲利替代損失。也就是侵權者利用侵權行為獲利多少,損失就認定多少,這種方式一般法院都接受。但問題是,業內有公司曾經碰到過所謂的“憤青外掛開發者”,就是不靠開發外掛獲利的,開發外掛專為娛樂或者破壞游戲。碰到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侵權者,此種方法就行不通。另外,即使法院凍結了外掛侵權者的銀行帳戶,被侵權的游戲公司也無法證明帳戶上的錢都是用戶購買某款外掛產品的付費,要把帳戶上的錢和侵權獲利精確關聯起來,可能還要把侵權者的淘寶帳戶、即時通訊聊天記錄一一翻出來映證,成本不小。
方法二、法定賠償。國內的侵權法定賠償金額目前最高為50萬元,但對于個人外掛開發者,即使是沿海發達地區的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判決法定最高的金額。
目前國內已有報道的對于網絡游戲外掛開發者的索賠的民事訴訟,筆者只看到過一起,就是原瑞星副總談某開發《傳奇3》外掛的案件,該案中游戲運營商光通公司根據其獲利向其索賠近300萬元,該案件所以能訴訟,主要源于談某已經因為侵權被判負有刑事責任,所以運營商起訴前侵權事實及獲利方面的證據。但國內公司如果要向暴雪那樣,直接民事起訴外掛開發經營者,難度還是不小的。同時,一般而言,外掛開發者以個人居多,即使上述兩種替代方案能走通,官司打贏,還是會遇到判決執行難問題。
最后,損失舉證只是侵權案件訴訟的一個環節,總體而言,目前我國司法制度相對于發達國家,對于侵權賠償的法律限制還是較多,同時賠償的金額普遍不高,國內維權者如本文之初提到的暴雪公司取得高額賠償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因此,導致了被侵權者維權的積極性普遍不高。同時,正因為網絡游戲公司很難通過民事起訴制裁外掛作者外,因此也迫使他們對一些惡性比較大的外掛作者痛下殺手,以刑事方式打擊外掛,即向公安局舉報其非法經營犯罪,把外掛作者送進班房坐牢,這也許是立法者不曾考慮到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電話: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