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紐約州司法部于美國時間2008年5月27日起訴戴爾及其關聯公司使用誘餌推銷法(bait and switch)一案,紐約州奧爾巴尼(Albany)市最高法院宣布判決,認可了紐約州司法部的主張。
紐約州司法部以戴爾以及該公司與美國花旗銀行(CIT Bank)設立的合資風險公司(Joint Venture)——戴爾金融服務(Dell Financial Services,DFS)在技術服務、貸款條件、價格回扣以及結算方面屢次采用欺詐手段為由,于2007年5月提起了訴訟。
紐約州司法部指出,對于簽訂了服務協議的顧客,戴爾或者疏于提供及時的上門(On Site)維修服務,或者誘使用戶自己改動電腦硬件,或者讓撥打免費技術支持電話的用戶長時間等待,等等,認為戴爾“剝奪了消費者接受技術服務的權利” (紐約州司法部)。另外,戴爾在以“無利息”貸款等優惠條件引誘顧客購買產品的同時,實際上又拒絕為大多數購機顧客辦理相關手續。而DFS卻不時向顧客提 供利息超過20%的高利貸。此外,戴爾還不斷地向已經取消訂貨的消費者提出不合理的支付要求。
此次,最高法院法官約瑟夫·特里希(Joseph Teresi)裁定,認可紐約州司法部的上述主張。向顧客的損害賠償以及向紐約州交納的未償貸款,今后將由最高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