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什么?現在最好的答案,應該是天使也是惡魔。它一邊讓人們看到網絡監督的實效,一邊也讓人為網絡可能產生的暴力而驚悸。在這樣的語境下,對人肉搜索,當然需要引導、規制與約束。針對人肉搜索的爭議,最近,有網友自發組織制訂了“人肉搜索公約”,稱將規范網絡道德意識,加深大眾對人肉搜索正確定義的理解,并向正確的方向發展,不斷服務大眾。 此公約發出后,得到不少網民的支持。
這個民間公約的誕生,自然可以帶給公眾許多期許。特別是在目前,中國正在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這本身就注定,我們必須學會去尊重契約精神。當然,從本質上講,這種契約精神,應該納入到法律語境下。從這個意義來看,“人肉搜索公約”在體現公民精神生長的同時,本身也是對相關法律建設的一次倒逼。
無疑,“人肉搜索公約”帶有強烈的公民意識因子。比如,它強調“以網絡道德為準繩,盡量不參與搜索他人隱私”、“對他人暴露隱私盡力保護,保證不在公共場所公布他人隱私”。這樣的社會道德意識,本身就是構成我們社會文化觀念的基礎,體現了公民的理性與責任。網友自發提出這樣的約束條款,表明他們內心的公共意識正由沉寂走向萌發與蓬勃。這種公民意識的生長,顯然是有利于公民社會不斷發育的。
問題是,“人肉搜索公約”離法律化、制度化仍然有很大的距離。從內容來看,它強調,在涉及“貪污腐敗”、“懲惡揚善”方面,可以不去考慮“隱私”。盡管這樣的公約條款本身帶著某種樸素的正義訴求,但是,它卻又與現代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相悖。畢竟,人肉搜索進行監督時也并不具備天然的正義前提,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平等地享有保護隱私的權利,甚至包含一些涉法人員,也享有隱私保護的權利。更何況,這種網友民間自發的“公約”,本身也不符合立法必須的程序正義。這一切,都注定了“人肉搜索公約”只能具備某種自律價值,而不能產生任何外在的強制約束力。
也就是說,“人肉搜索公約”的產生,仍然無法完成對其進行規范約束的真正轉身。人肉搜索仍將充當雙面人,左臉是天使,右臉又會變成惡魔。公民在為人肉搜索讓諸如虐貓事件、周久耕身事件曝光而歡呼的同時,很可能也會聽到一些無辜者因為人肉搜索裸露了他們的隱私正在暗處哭泣。這就是這種民間公約無法取代法律制度的最大缺陷。
公民意識的蘇醒,并努力生長,走向蓬勃,本身正是“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經濟、法律等活動主體的一種心理認同與理性自覺。既然這種“人肉搜索公約”附載著強烈的公民意識,那么,這背后包含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也只有真正獲得制度化的界定,才能真正構成理性的約束。為此,我們就必須以這種公約承載的道德與權利的訴求,來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人肉搜索只能作為傳送知識、理性、正義的載體,而不至于淪為威脅公民合法權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