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11月23日 消息:據北京海淀法院公眾號報道,兒子小劉用劉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冊微信號后,向朋友小李借款30萬元。因小劉未按期償還借款,小李將劉先生和小劉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父子共同償還借款。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小劉償還小李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駁回了小李要求劉先生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
原告小李訴稱,其與小劉是朋友,自2017年開始,小劉開始向小李借款,每次借款都能按期歸還。后來小劉注冊了一個新的微信號與小李聯系,稱要借款用于個人的經營及生活。小李陸續通過微信向小劉轉款共計30萬元,但小劉至今未向小李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小李通過調取微信后臺轉賬記錄發現,小劉使用的微信賬號的注冊身份信息以及微信號綁定的銀行卡開戶人均是小劉的父親劉先生。小李認為,錢雖然是小劉向自己借的,但是錢款實際打給了劉先生,應當由劉先生父子共同償還借款。故小李將劉先生父子共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劉及其父親劉先生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小劉辯稱,小李訴稱的30萬元款項確實收到了,但這筆錢是用來與小李一起做生意,雙方之間一直就存在生意上的金錢往來,并非民間借貸關系。這些錢已經做生意虧掉了,故不同意小李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先生辯稱,小劉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他的身份證辦理了銀行卡、注冊了微信賬號,對借款30萬元打到銀行賬戶一事根本不知情。劉先生與小李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不應償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依據小李提交的相關證據及當庭陳述,可以認定小李與小劉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小李已依約向小劉出借款項,小劉作為借款人亦應依約償還借款。小劉未在合理期限內還清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小李要求小劉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小李要求劉先生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涉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小李與小劉,本案接收款項的微信號、微信綁定的銀行賬號雖是使用劉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冊,但實際使用人以及實際與小李發生借貸行為的合同相對方均為小劉,小李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劉與劉先生構成共同借款行為或其他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形,故小李要求劉先生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小劉關于涉案款項并非借款性質的辯稱,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該項辯稱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小劉償還小李借款本金3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