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因其價廉物美、方便快捷、省時省力而越來越為普通大眾所接受,但是網購也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例如下單后卻被賣家告知缺貨或者遲遲不發貨。遇到這種情況,買家難道只能自認倒霉嗎?日前有一個類似案例,為大家提供了參考。
《新聞晚報》記者從松江法院獲悉,因缺貨被拒絕發貨的買家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賣家依照合同約定賠付違約金1000元。
網店搞秒殺活動卻缺貨
2012年2月14日,陳先生在網店上閑逛,發現有家旗艦店在搞活動,該店牛排標價特別便宜,頁面顯示:“菲力牛排150g,20.86元;T骨牛排180g,25元”(買得越多便宜越多)。陳先生根據自己欲購買的量,算了算平均下來一塊牛排才1塊多錢,陳先生立即秒殺了80份菲力牛排(1600塊)和70份T骨牛排(1400塊),并支付了總價格3700余元。
陳先生以為自己撿了個大便宜,廣而告之周圍的朋友、同事等,大家都登錄了該網店,發現確實如陳先生所言,因此都瘋狂采購,不到一個小時拍完了商家設置的萬份牛排。
然而,兩天后,該賣家通過聊天工具告知陳先生等人因店鋪供貨故障,故沒貨可發。陳先生等人只能失望地申請退款,賣家也立即將貨款全額退還了陳先生等人。
申訴成功卻被賣家拒賠
申請退款后的陳先生很氣惱,難道賣家就可以隨意決定價格或者賣與不賣嗎?他仔細研究網店所在網上商城的規則,發現根據該規則:商城賣家在買家付款后明確表示缺貨或實際未在七十二小時內發貨即為延遲發貨,延遲發貨的商家需向買家支付該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30%作為違約金。
2012年3月1日,陳先生就該商場賣家未發貨的行為向客服申請維權,客服認定該賣家沒有履行優惠承諾,故此投訴按照違背承諾“成立”處理。之后,陳先生多次聯系該商場賣家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但該賣家不同意,只愿意以優惠價格或贈送形式給陳先生一點牛排補償。
告上法庭獲賠1000元
因協商不成,陳先生于2012年4月起訴至松江法院。
庭審中,作為被告的賣家辯稱,因其工作人員疏忽,在牛排設置“買得多,便宜多”中,份數設置為20份,價格卻設置了優惠后的貨物單價,并且在優惠活動開始不到一小時時間,就遭遇了295筆訂單,訂單中有許多不正常訂單,不少買家名稱地址不詳,因牛排是冷凍食品,發貨將導致巨大損失,基于此賣家沒有發貨,只能通知陳先生退貨,并非賣家惡意違約。并且,被告認為陳先生存在惡意,故意利用商城賠付規則的漏洞,網絡召集眾多買家進行非法營利。但該賣家庭審中確認,其能承擔的最大訂單份超過一萬份。
法院經審理認為,賣家在網上店鋪中發布產品信息屬于要約行為,陳先生接受上述要約并支付貨款后,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賣家作為網絡商城商家,理應按照相關規則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而被告未按期履行義務,故法院認定被告構成違約,判令被告支付陳先生違約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