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消息 我們知道,“最便宜”“最低”等廣告詞是違反《廣告法》的,然而有犯罪團伙竟然利用這種廣告詞向各電商平臺商鋪實施敲詐勒索。
浙江省嘉興市中級法院8月26日官方微信發布消息稱,嘉興市南湖區法院于8月23日公開宣判一起涉網絡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陶某等3人通過“職業索賠”,利用網絡向各電商平臺商鋪實施敲詐勒索,僅在淘寶就向400余店鋪勒索成功,三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至2萬元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款特意列明了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同時,廣告法對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處罰頗為嚴厲。按照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將被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過調查,該團伙共三人,陶某、吳某某和劉某某,都是30歲上下的年輕人,三人分工合作,專門搜索“極限詞”對電商平臺的網店進行敲詐勒索。團伙中的陶某曾自己經營過一家網店,2017年左右,被他人以商品描述中存在“極限詞”為由勒索錢款。陶某發現可以由此獲利,在支付1000元后,轉而向對方學習如何投訴、如何敲詐勒索錢款。
該團伙以惡意投訴、威脅為手段,向近萬家電商平臺店鋪實施敲詐勒索,其中成功敲詐400余家店鋪,滋擾、破壞商家正常的經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經查實,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陶某、吳某某通過上述方式敲詐勒索近人民幣4萬元;2018年4月至案發,該惡勢力團伙通過上述方式敲詐勒索人民幣16萬余元。
南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等,依法作出判決。
據了解,這是全國“職業索賠”首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