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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知道”復旦大學EMBA人文商道講堂請來上海市浦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費宏博和卞棟樑來詳解民法典中的重要變化。

 

左圖為費宏博,上海市浦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復旦大學法學碩士、美國波士頓學院法律碩士

右圖為卞棟樑,上海市浦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復旦大學法學學士、韓國國際法律經營大學院國際法學碩士。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民法總則等法律同時廢止,人們的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基本被民法典覆蓋。民法典有哪些新法條?土地使用權、居住權將發(fā)生怎樣的變化?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以及可以繼承的財產和過去有哪些不同?什么是“日常家事代理權”和夫妻債務的“共債共償”?

 

我國法律體系中第一部法典化法律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民法典是我國法律體系里第一部法典化法律,之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叫“法典”。法典化的法律,并不是簡單地把原來的法律拼湊起來,而是對已經不適應現(xiàn)實情況的規(guī)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guī)定。法典化的法律自成一個體系,有自己的價值體系和價值取向。它更強調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對市場經濟交易安全的保護,比原來的法律立意提高了一個層級。民法典是中國法治發(fā)展進入新階段的標志。

 

民法典在規(guī)模上刷新了法律條款之最,有1260條,共七編,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隨著民法典生效,原來我們耳熟能詳?shù)囊恍┓桑热缁橐龇ā⒗^承法、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同時失效。它們與民法典之間并不是并存的關系,而是完全被民法典取代了。

 

下面,來看看民法典對我們個人生活的意義。大家都知道一個最基本的法律——憲法。憲法是一個國家的基本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它統(tǒng)管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統(tǒng)管的范圍,從個人由生到死所擁有的權利,到市場主體,比如公司的權利等等,方方面面都包括進去了。

 

 

民法典最基本的特點:私法自洽

 

先講總則編,什么是民法?民法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怎么理解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個和民法形成對比的就是刑法和行政法。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政府部門和行政具體行為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它不是平等主體。政府機關是強勢的,而個人是弱勢的,所以行政法強調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不能做。而在平等主體之間,民法的特點是什么?法律禁止的你不可以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你就可以做。這就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不同。

 

再和刑法比較,刑法調整的是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具體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比如一個人故意把另一個人打傷了,他很有錢,可以賠對方很多錢。這時候,不是你有錢就可以隨便打人的,即便受害人原諒了他,檢察院也會出來追究法律責任。受害人的諒解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刑罰,但他挑戰(zhàn)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對這種行為國家必須追究,這就是刑法。

 

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以民法最基本的特點就是:私法自治。私法相對應的概念就是公法。這里我們講的私法自治,就是指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權利,不受他人干涉。但私法自治只是強調形式上的人人平等,而無視事實上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非平等事實,所以往往引起人們對社會公正的重新思考。其結果就是,法律不得不對這一原則做出諸多限制。其實民法一方面雖然規(guī)定了人們享有各種各樣的權利,但是它更多強調的是民事權利主體行使權利時應該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訂立了合同,就有履行的義務,這個合同對雙方都是有約束的。對于不誠信的行為,法律是要懲罰的。

 

民法典的總則編還詳細規(guī)定了民事主體。民事主體總的來說是三類,第一類是自然人,其中包括沒有出生的胎兒,也享有相應的權利,比如遺產繼承權。第二種民事主體就是法人,法人分三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以及特別法人,其中,特別法人包括政府機構、農村集體組織法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等。

這里要特別說明,民法典第65條規(guī)定,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一個公司登記的股東是ABC,實際上A股東有很多股份是幫別人代持的,可能A背后的DEFG有很多。這種代持是否有效?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這就屬于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情況不符。如果這時候,A背著DEFG擅自把股份轉讓給新股東,這個新股東并不知道A是代持,就把股份按照市場價格買下來了,你不能對抗善意的相對人。這時,DEFG只能追求A的違約責任,不能向新股東追討回股份。除非,新股東是惡意買下股份。

 

注意,不要混淆法人和法人機關。法人機關是指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這些都是公司的法人機關,對外不能代表公司處理公司相關的民事權利。能夠代表公司對外實行法律行為的機構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公司的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都是職能機構,他們在職能范圍內做的事,對公司是有約束力的,比如,人事部門敲章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人事部把章蓋在一個公司產品的買賣合同上,這顯然是無效的。

 

民法典的創(chuàng)新:“居住權”入法

 

民法典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作了規(guī)定,70年到期自動續(xù)期,不需要使用權人提出任何的申請,客觀上對住宅用地達到了永續(xù)產權的效果。當然,由于是使用權,你可能需要交納費用,也有可能減免。相比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比如工業(yè)用地、商業(yè)用地、辦公用地,期滿后依照法律辦理,什么意思?就是要申請續(xù)期,看政府是不是批準,是不是符合當時規(guī)劃,如果規(guī)劃變了,土地要收回來,那就不批準續(xù)期。即便是批準續(xù)期,也要按照當時市場的土地拍賣價補交費用。所以,續(xù)期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這次民法典有一個創(chuàng)新,叫“居住權”入法,這是原來的物權法沒有的一項規(guī)定。民法典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權利,以滿足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有什么不同?沒有對價條款,是可以無償設立的。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能轉讓和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內容規(guī)定。

 

看一個例子:

老王早年喪偶,他有個妹妹。老王出資買房,為了自己老年得到照顧,他把妹妹和外甥女的名字寫在房產證上。但是老王退休后,妹妹對他態(tài)度冷淡,未能履行承諾照顧他。老王要求收回房屋產權。從法律上說,已經贈予的東西要回來,法律上是不保護的。但在民法典出臺以后,老王可以有新的選擇,就是為妹妹和外甥女設立居住權,并且以養(yǎng)老照顧為條件。在他未得到照顧的時候,可以重新處分房屋,實現(xiàn)以房養(yǎng)老。這是居住權可能的一種形式。

 

接下來看看合同編。總的原則還是原來合同法的原則,就是訂立合同應當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合法,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違反社會公德。比如,現(xiàn)在的熱點代孕,這里就涉及到公德問題。代孕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這個就不一定了。

會被視為無效合同的三種情況:

一、意識表示不真實,被騙或被強迫簽署的合同,這是無效的。

二、合同內容違法,比如代孕合同,就會被視為無效。再比如,兩個人決斗,簽署一個合同,說打死不償命,這個肯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三、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未成年或有精神病的人。

 

離婚冷靜期共有兩個“30天”

 

“離婚冷靜期”是原來婚姻法沒有的規(guī)定,具體條文在民法典1076條和1077條。1076條規(guī)定自愿離婚的應當根據(jù)書面離婚協(xié)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第二,在30日期滿之后,雙方還應該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被視為撤回登記申請。所以是兩個30日,第一個30日是猶豫期,可以隨時撤回。第二個30日一定要去領證,不領證一樣被視為撤回。增加了離婚難度,法律不鼓勵沖動離婚。

 

下面有個例子:

老王和妻子自愿離婚。老王喜歡畫畫,經常對外出售或贈送畫作,但是價格很低,所以妻子不在意。在第二個30日的第一天,倆人親自去領離婚證,剛走出大門,老王接到通知,有人以15萬元求購畫作。妻子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這時候已經撤銷不了了。但是如果是在第一個三十日里,妻子知道這個事情,情況就不一樣了。

 

第二個是真實案例:

老王和小美離婚,在離婚第二天,老王彩票中獎600萬,他發(fā)在朋友圈炫耀,被小美看到了,要求分割。老王抗辯彩票是自己媽媽買的。但因為老王有買彩票的習慣,而且彩票是婚姻存續(xù)期間買的,在買彩票的時候,就已經買了獲得獎勵的權利,所以最后法院還是判決小美可以分到一半財產。

 

民法典1064條,所謂的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共同表示所負的債務,這就是共債共簽,要求雙方共同確認。還有一個日常家事代理權,也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什么叫“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債務”?

 

舉個例子:

老王和妻子結婚多年,老王的父親生病住院急需用錢,老王以個人名義向同學借款30萬元為父親治病。老王一直未還款,同學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歸還30萬元的借款。這里涉及到什么叫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債務?我們法律上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日常的生活支出,撫養(yǎng)子女的支出,還有贍養(yǎng)老人的支出。老王的父親是屬于老王夫妻贍養(yǎng)義務的范圍,所以為了老王父親的生病住院,老王的借款就是一個典型的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債務。在這里就是屬于典型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歸還。

 

但是在實務操作當中情況可能復雜很多。仍然以老王為父親看病為例,假設老王父親需要連續(xù)治療兩年,做四次手術,每次手術30萬,于是老王就向同學一次性借了120萬。在第一次手術之后,老王妻子就提出了離婚,此時的120萬元是否能夠全部認定為家庭生活的必要開支,從而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嗎?

 

首先,法律不可能規(guī)定的那么詳細,法院判斷一個事情必須從常理出發(fā),這就是民法的特點。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進步,每個人家庭情況的不同,每個人經濟條件的不同,要需要由法官來衡量合理性。

 

比如,老王本來就是出名的企業(yè)家,他只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他向同學借了120萬,作為他的妻子可能是跟他共同經營企業(yè),也可能是分工。這種情況下,可能法官就會判定120萬比較合理的,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你哪怕當中離婚了,你仍然要共同承擔歸還的責任。但是如果老王只是普通的工薪階層,他所借的錢已經遠遠超出了日常收入的標準,法院也會做出合理的判斷,根據(jù)這個情況你可能前面的30萬是在婚內使用掉的,所以應該是共同債務,后面的90萬是離婚以后才用掉的,那可能就不應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所以這個并沒有定論,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去判斷。這里只是說明日常家事代理權有法律規(guī)定,但是比較模糊,需要在司法實踐中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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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yōu)先效力

 

繼承編也是民法典更新比較大的部分。

 

首先,擴大了繼承的范圍。民法典1128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去,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這是原來繼承法就有的。如果一個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這次民法典對第二順位繼承人做了擴張,增加了一個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原來法律規(guī)定:第二順位繼承人都沒有了的話,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這就是民法典所升華的價值取向,可以看出從立法者的角度來說,他們認為財產應該保留在自己家族手中,才能發(fā)揮最大的功效,只有這個家族的人才知道如何利用這些財產。所以,要盡可能擴大繼承人范圍,把公民私有財產留在私人手中,國家和集體并不需要這些遺產。這個規(guī)定出來以后,侄子、外甥、外甥女、侄女都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

 

民法典對于繼承還有一個很大的更新,就是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yōu)先效力。民法典1142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視為對遺囑的撤回。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主。

 

但原來的繼承法并不是這樣規(guī)定的。原來的繼承法規(guī)定,公證遺囑效力優(yōu)先,哪怕公證遺囑日期在最后立的遺囑之前。這在實踐中發(fā)生很多問題,有些人想要改醫(yī)囑,但身體條件已經不允許再去做公證了。

 

隱私定義范圍被擴大瀏覽器識別搜索痕跡可能違法

 

民法典對于人格權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主要在于隱私權的保護,明確了隱私權的定義。我們先看一個真實的案例,是民法典生效前的案子。朱女士在家上網,利用某搜索引擎搜索減肥、豐胸、人工流產等關鍵詞。隨后,她發(fā)現(xiàn)她在瀏覽一些網站的時候,相應就會出現(xiàn)減肥、豐胸、人工流產相關的廣告。經查明,是某網站利用技術收集朱女士的搜索關鍵詞,然后她在瀏覽網頁的時候就會投放與以上關鍵詞相符的廣告。朱女士認為該網站侵犯她的隱私權,并訴至法院。

 

民法典實行前,我們國家關于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是散在很多法律法規(guī)當中的。對于電子信息,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一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也就是說主要是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國家才保護。法院認定,該網站沒有侵犯朱女士的隱私權。因為,關健詞信息不構成個人信息,無法識別到她個人身上。第二,該網站也沒有非法向他人提供公開朱女士的信息。所以,法院就駁回了朱女士的訴訟請求。當然如果這個案子是在單位公用電腦上網,有人能夠通過廣告推測朱女士的瀏覽記錄,從而識別朱女士的身份,按照當時的法律,就有可能構成侵權。

 

民法典實施后,隱私的定義范圍被擴大了。民法典1032條規(guī)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大家可以看到這里并不要求這個信息能夠識別公民的個人身份,只要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就是當事人的隱私。根據(jù)新的民法典,剛才朱女士的案子,如果今天再提起的話,對于該公司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她上網活動本身就是私密活動。民法典1033條也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所以除非該網站取得了朱女士的明確同意,在民法典的規(guī)制下他是不能去窺視朱女士上網的私密活動。

 

接下來看最后一個民法典的更新,關于侵權責任的更新,作為法定免責事由的“自甘風險”。民法典第1176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我們看一下什么叫做“自甘風險”。

 

比如:

老王退休后喜歡打羽毛球,經常和球友約比賽。有一天他約退休同事在公園打球,被同事的一擊重扣擊中了右眼。老王的右眼曾經安裝過人工晶體,經診斷老王的右眼人工晶體脫位,且積血。老王將同事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八千五百余元。在民法典生效前,法院有可能判定老王的同事承擔一部分的護理費和醫(yī)療費。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老王這個請求可能就會全部被法院駁回,因為這是屬于“自甘風險”——你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造成了傷害后應當自己承擔。

 

還有打麻將的案子:

有人打麻將,一打打二十幾個小時、三十幾個小時,一天沒有胡,最后胡了一把,一激動腦溢血昏過去。有家屬就認為,牌友怎么能放任他人打牌打那么久。當然,因為民法典生效的時間比較短,這類案例還沒有真正經過司法檢驗,但是我認為這可能都屬于自甘風險的范疇,不能隨意索賠。

 

但是有一點,請喝酒或者是灌酒導致他人傷亡,事后可能會被追究責任。這種案件可能還會有,因為喝酒不屬于文體活動。

 

假設老王的同事是故意以羽毛球扣殺的方式,追求對老王身體的損害,該同事還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如果造成比較嚴重的傷害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公園要不要承擔責任?經營者管理者也就是公園,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也就是說如果公園的羽毛球場地有缺陷,公園可能還是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場地都是符合規(guī)范的,純粹就是打球當中發(fā)生的意外,經營管理者是不承擔責任的。

 

作為對管理學專業(yè)課程的補充,“君子知道”復旦大學EMBA人文商道講堂秉承“商道人文,融匯貫通”的目標,讓學生從人文中汲取力量,擁有大智慧、大視野、大情懷。依托復旦大學強大的名師資源,為EMBA學生校友分享商道、人文和政經等熱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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