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某日,王先生駕駛車輛行駛至某街道時,因疲勞駕駛,與停放于路邊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認定事故由王先生承擔全部責任。經保險公司核定,被撞車輛損失約3萬元。被撞車主以車輛貶值為由向王先生及保險公司索要貶值費1.5萬元,多次協商無果,被撞車主將王先生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某區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由王先生個人賠償被撞車輛貶值損失1.5萬元,并承擔鑒定費0.4萬元。
解析:《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2020版)》第二章第二十四條載明:“下列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案例中,被撞車輛因維修導致車輛貶值屬于間接損失的情形,故保險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