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7月20日,李小龍在香港筆架山到碧花園再次暈倒,被馬上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救。當晚11:30,院方診斷宣布死亡。李晨消息傳出,震驚了香港和整個世界。李小龍死后,隨即他的各種死因推測撲朔迷離,眾說紛紜,甚至駭人聽聞。鑒于李小龍在武術界、電影界的超凡貢獻和巨大的國際影響股,香港當局決定組成死因研訊法庭進行公開審理,并從1973年9月3日至9月24日,先后七天在九龍、荃灣審判數第二法庭進行李小龍死因研訊。1973年9月24日上午十點,主審法官向陪審團逐一解釋李小龍七種死因的法律定義,并分析各種死因的可能性,一、謀殺死者沒有證據顯示是被殺害的,可以排除,二、誤殺死者顯然沒有遭到這種傷害,也被排除,三、合法殺人死者兔子跟。與此無關,因此無需考慮自自殺,死者沒有自殺動機或傾向,可以排除五、自然死亡。在驗尸化驗中找不到致死疾病,故可以排除,六、意外死亡或死于不幸。可能服用阿司匹林導致過敏反應期,死因不明,如陪審團對證供及專家分析意見有質疑,則應考慮。綜上所述,陪審團作出最終裁決,李小龍由于勞累過度導致腦水腫,死于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