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寨男團ESO在長沙步行街以跳舞的方式宣布出道,可沒想到音樂才剛剛響起,就遭到了城管的驅趕,最終遺憾宣布出道失敗,成了全網的笑話。其中,一位自稱是團隊舞蹈擔當的“王二博”,因模仿超人氣偶像巨星王一博,引發了粉絲們的強烈不滿。
需要強調的是,山寨男團ESO本身就是嘩眾取寵的存在,在網上以低俗的方式博人眼球,就已經讓很多人感到反感。如今又跑到鬧市街頭去演出,不僅破壞了社會的正常秩序,而且還是違規直播。
雖然這些模仿者遭到了城管的驅趕,但間接給被模仿者的形象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害,像王二博被城管驅趕后居然還嬉皮笑臉,不以為恥反以為榮,覺得好像不是丟的自己臉似的,甚至還一個勁兒地去模仿王一博。
而在ESO宣布出道之前,就已經有律師指出這個山寨男團存在涉嫌侵權,表示惡搞是可以的,但前提的是不能帶有商業性質,而且必須是要有度,不能超出惡搞的底線。
但是從ESO的諸多表現來看,很明顯是帶有商演性質的,比如在街頭直播演出,從而獲取粉絲的關注,以及相關的禮物打賞。關鍵還是看被模仿者愿不愿意取證維權,只要證據充足,起訴必定是一個準。
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模仿者有一個非常大的共同點,那就是名字和造型都跟模仿明星極為相似,比如模仿王一博的王二博,且不看造型像不像,就看名字就知道是誰在模仿誰。
事實上,王二博模仿王一博已經超出了惡搞底線,甚至可以說帶有辱罵性質,因為我們都知道“二”在稱謂當中是一個罵人的詞匯,是二百五的簡稱,意思是愚蠢的人。
說到這兒,肯定會有很多不懂法律的人會抬杠,說王二博和王一博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個體,再加上名字又不完全相同,何來侵權一說呢?
對此,知名律師馬麗紅在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作出了非常專業的解答,她表示素人利用類似明星的名字組團出道,故意給公眾造成混淆,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同時還強調稱,姓名權最終保護的并不是姓名的文字本身,而是該姓名所對應的姓名擁有者的特定身份。
簡單來講,模仿者就算沒有取跟明星一模一樣的名字,但只要能夠讓公眾聯想到被模仿的明星是誰,就足以判定是否構成侵權,關鍵還是要看模仿者的行為是否惡意,以及是否存在商業牟利等侵權行為。
別的模仿者且不說,單單就這個王二博,完全就是為了惡搞王一博而存在的,他的一言一行活脫脫就像是個小丑,諷刺意味極強,很明顯已經超出了惡搞底線。
眾所周知,王一博是一名優質偶像,無論是形象還是口碑,出道至今都保持得很好,而王二博的出現,無疑是在貶低他的形象,容易給公眾帶來混淆,建議采取法律手段維權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