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在電影發行當中,存在一種宣發方式,是通過電影主控方之外的第三方墊資宣發,即出品方將發行權交給宣發公司,由宣發公司先行墊付發行費用,對影片進行宣發,之后再與電影出品方進行結算。
有些時候,為了保證發行方的權益,出品方與發行方在簽訂墊資發行合同時還會約定將影片的版權進行質押,以此保證出品方按約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第五條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從該辦法的規定可知,在我國將著作權出質除了簽訂書面合同以外,還應當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換言之,若僅僅簽訂了著作權質權合同,但尚未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的,質權并未設立,通常此時在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時,合同約定依然有效。但是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時,由于質權尚未設立,因此質權人并不能依據質權主張相關權利。
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電影協助推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授權乙公司在中國大陸開展某電影院線的協助推廣工作。乙公司墊付宣發費用人民幣200萬元,僅用于影片宣發支出。甲公司須在2018年11月30日前向乙公司返還乙公司墊付的宣發費用200萬元并支付協助推廣服務費用50萬元整。同時,甲公司承諾用影片的版權質押給乙公司,作為甲公司合同義務履行的保證。如甲公司未能按期向乙公司支付宣發費用及協助推廣服務費用,則乙公司有權就所持有著作權質權用以償還墊付宣發費用及協助推廣服務費用。
2019年4月1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還款計劃書,約定甲公司推遲向乙公司支付宣發費用及協助推廣服務費用。
后因甲公司一直未予償還,乙公司遂對甲公司提起訴訟。
訴訟中法院認可《電影協助推廣合同》以及還款計劃書的約定合法有效。但在涉及到電影著作權質押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時,法院認為,雖然合同約定合法有效,但依據法律規定,由于相關著作權未辦理質押登記,導致質押權未設立,因此甲公司無權主張行使優先受償權。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文的判例可以看出,在電影墊資宣發過程中,涉及到著作權質押的,首先雙方應當就版權質押簽訂書面合同,其次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一同或者單方持對方委托書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版權質押合同登記,質權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生效,在《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前,合同雖成立但并不生效,合同約定對當事人有一定約束力,但由于合同并未生效,因此附條件生效的條款因條件未成就而對合同當事人并無實質拘束力。此種情形下,在當事人違約,出現合同約定的情形時,因相關條款并未生效,權利并未實際設立,從而相關主體無法主張權利。最后,當事人提前終止著作權質押合同,或者在質押期限內質押合同履行完畢的,亦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