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從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深圳垃圾分類由“倡議分類”進入“強制分類”,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拒不改正的個人,最高處 200 元罰款;對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生活垃圾的收運單位,最高處 50 萬元罰款。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涵蓋垃圾分類工作要求、工作標準、技術路線、設施配置、激勵機制等方面,為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和政策保障。
目前,深圳全市 3500 多個物業小區已全部建成“集中分類投放+定時定點督導”分類模式, 1690 個城中村、 1600 多個機關事業單位、 2500 多所中小學(幼兒園)已實現垃圾分類全覆蓋,全市生活垃圾分流分類回收量達 4000 噸/日,可回收物的市場化回收量 5500 噸/日,回收利用率32.1%。
此次深圳還設置了一個執法“緩沖期”。 9 月為警示期,教育和督促違法當事人自行整改; 10 月至 11 月為集中執法階段,將正式開罰。 12 月及以后,深圳將進入常態化執法階段,對不按要求設置、投放和收運的行為進行處罰。
本次深圳出臺的《條例》創設了家庭廚余垃圾拆袋投放制度。根據《條例》相關規定,深圳各區的家庭廚余垃圾投放時間各有不同,住戶需要在各區指定投放時間段內進行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