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文來自于微信公眾號 運營公舉小磊磊(公眾號ID:gongjulei),作者:小公舉,授權轉載發布。
前兩年,曾經有新媒體人向我哭訴。
他通過公眾號發了篇文章《西紅柿首富,猛蟲過江高清觀看》,閱讀量只有70,但馬上就收到了來自某影業的投訴舉報。
在后臺他收到了兩條消息:
確認侵權——投訴終止,平臺自動刪除被投訴內容,處罰減半或取消;
平臺審核——可能被短期或永久封號。
當時院線正在上映西紅柿首富,很顯然,把上映的電影通過公眾號傳播給用戶看,給片商(權利人)產生了巨大的損失,侵犯了相關權利。
那么,如果承認侵權了,文章被刪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比如被權利人索賠?
《刑法》中有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
另外,發布誹謗類的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
所以小公舉認為,閱讀量低于 500 的侵權行為,可以理解為“情節一般”或“情節不嚴重”,事情不大。
不過,還有很多其他問題會困擾大家:
● 網站平臺對熱播影視劇的侵權怎么判定?
● 在公眾號抖音快手等平臺傳播影視劇片段算侵權嗎?
● 在公眾號抖音快手等平臺剪輯影視劇算侵權嗎?
● “X分鐘看完一部電影”這類解說電影算侵權嗎?
1. 網站平臺提供鏈接服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的“避風港原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第二十三條規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p>
但由于在實際取證過程中,起訴方往往無法證明網站存在故意侵權行為,所以大部分關于視頻侵權的官司難以取勝。
也就是說,某網站提供播放剛剛下映的電影《我不是藥神》,該電影是盜取的片源,就屬于直接侵權;但是,播放源是擁有播放權的視頻網站,基本就沒啥事了。
2. 非法傳播影視劇片段應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網站平臺未經授權直接上傳侵權視頻,則構成直接侵權,要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但是,網站平臺通常不會主動上傳和傳播,都是由平臺里的用戶(比如自媒體人)操作。
自媒體人擅自把他人享有版權的影視劇剪輯成片段,并上傳到網站平臺,則直接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也就是說,現在抖音,快手等短視頻平臺,經常發布影視劇片段的賬號,大多數都是涉嫌侵權的。
不過電影制作發行方等權利人,一般不會起訴直接侵權的自媒體人。一是難以找到聯系方式,二是自媒體人賠償能力較弱。
所以會直接找網站平臺進行維權,要求網站平臺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并要求賠錢(畢竟這才是重點啊)
不過網站平臺可以利用“避風港原則”,規避這種侵權責任。于是,繞了一大圈,侵權問題并沒有解決。
比非法傳播更復雜的情況是——解說電影算不算侵權?
3. 解說電影被起訴
電影博主谷阿莫「通過只言片語把數小時的電影概括成2- 10 分鐘的短視頻」,讓大家幾分鐘就看懂一部電影,或者從其他角度理解一部電影。
谷阿莫的微博認證信息顯示為——“X分鐘帶你看完電影”系列原創者??恐@種解說方式,谷阿莫在網絡上吸引了一大批人關注。目前微博擁有 1000 萬粉絲,B站擁有 220 萬粉絲。
谷阿莫解說“ 2 分半鐘看完電影版《控制》”
2017 年,谷阿莫因為沒有獲得授權重制影片,涉嫌違反《著作權》,被片商又水整合、車庫娛樂及影音平臺KKTV等 5 家公司提告。
臺北地檢署調查起“谷阿莫侵權”事件之后,認為他的確是沒有經過授權,也就是在違法的情況下使用電影片段重制,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侵犯《著作權法》,因此依法起訴。
提告的臺灣視頻網站“KKTV”在 2016 年買下了韓國電視劇《W 兩個世界》的網絡播放權,而谷阿莫將其縮成了一段 11 分鐘的解說短片。
KKTV認為谷阿莫在沒有獲得事先授權的情況下,將電視劇重新剪輯解說,扭曲劇本原意,并通過YouTube、Facebook、微博等平臺公開傳播,是一種侵權行為。
電影公司又水整合認為,谷阿莫重新概括闡釋了他們發行的《哆啦A夢大雄的奇幻大冒險》、《近距離戀愛》等四部影片,導致劇情被完全泄露,影響到票房收入與影片向電視臺的再次轉售,造成了 8 位數的直接損失。
另外,谷阿莫的視頻中還有一些是電影仍在上映期間制作的,例如《鯊灘》和《薩利機長》。
谷阿莫方面稱,不認為自己侵權
且還會持續進行二次創作,同時支持“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希望能促進法律更加完善,并表示不應該因保護著作而抹殺創作。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必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美國是第一個對“著作權合理使用”作出法律解釋的國家,在是否對一部作品合理使用的問題上,美國法律認為需要考慮的因素有: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
● 谷阿莫表示,如今YouTube是站在自己這邊的。過去YouTube會以“影片有違反著作權的疑慮”,將他的影片刪除或是直接封號。而現如今YouTube保留了他的賬號,這等于是承認他是一個合法的作者,認為其符合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 早前谷阿莫還表示,在視頻中他只截取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內容,“應該不會有人覺得看了這點內容就看完原作了”。
● 他認為自己的作品有符合評論、解說、生態研究、心得教學和新聞報道的效果,因此是合理使用。
● 并且他沒向觀眾收取費用,是通過免費影片發表他的看法、讓大家了解電影生態(并沒用于商業用途),也讓乏人問津作品被更多人注意到,還可能增加票房收入。
在谷阿莫的聲明中:
該案已向警方說明事情原由,靜待后續檢察官的開庭偵查程序,本公司后續也將會委請律師協助谷阿莫理性、積極的配合檢察官的調查。除了希望能順利解決此糾紛之外,也希望能讓臺灣在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這一塊的法律,有更明確的規范與發展而且與科技發展接軌,讓其他也參與二次創作的作者,能更安心于自己的創作。本公司相信,持續有更多的創作產生,定能讓世界變的更美好、文化更進步。
也感謝所有支持谷阿莫的人,谷阿莫仍然會持續創作「X分鐘看完XX電影」系列網絡短片,不會輕言退出或放棄二次創作的權利,謝謝。
臺灣明星們怎么看?
歌手張震岳說自己也看過谷阿莫的影片,但只看到一半就看不下去,“如果你不想動腦又想笑誰的電影拍多爛,谷阿莫是你最好的朋友。”
曾導演過《藍色大門》的易智言在Facebook上分享了自己對《著作權法》所了解的幾個重點,他說,“影音平臺默許,不代表沒有違法,或許只是沒有人提告?!?/p>
小公舉認為:
站在平臺商業運作的角度,首先法律難以界定解說電影是否侵權,其次解說電影給平臺帶來了很大的流量。所以默許存在其實給平臺帶來了好處,但不代表沒違法。
4. 解說電影不侵權,侵犯合法權益侵權
小公舉認為,解說電影和洗稿文章在步驟上都是一致的。
第一步,針對原創作品進行刪減;
第二步,增加自己的觀點信息;
第三步,形成新的作品;
第四步,最終都會對外宣稱,新的作品是原創作品。
如果是抄襲或復制等行為,通常會看到版權人的署名信息。相較于抄襲或復制,版權擁有者顯然更厭惡的是“拿著他人的作品標榜原創”這種行為。
不過,我國著作權法第 22 條規定了 12 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有一條: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為此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其中“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三步檢驗法的后兩步最為關鍵。
結合這些法規條例,小公舉認為:
● 針對電影的解讀,符合“評論某一作品”的規定,就沒有侵權;
● 針對電影的吐槽,符合“評論某一作品”的規定,就沒有侵權;
● 把電影的主線情節公開,不符合“評論某一作品”的規定,屬于侵權;
● 把電影的主線情節公開,讓大眾知道了電影的開始、過程和結尾,屬于侵權;
● 解說電影不影響電影的正常上映、傳播等,沒有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失,就沒有侵權;
● 解說上映期間(包括正在國內上映和正在國外上映)的電影,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失(票房虧損),屬于侵權;
● 解說視頻網站里收費的電影,給權利人(包括視頻網站)造成實際損失,屬于侵權;
● 通過發布侵權作品,給自己直接或間接牟取利益,被起訴的可能性很大;這點是權利人起訴或不起訴,最重要的決策因素。
5. 影視劇版權延伸知識點
各地法律對于電影作品侵權的規定都不一樣,如果人在內地,解說港澳臺和國外電影,發布在內地平臺,那么被起訴的概率比較小,因為起訴難度較大。
事實上,現在的電影解說博主們,確實大多數解說的都是港澳臺及國外電影。
電影解說博主們選擇的大部分電影均是在電影院上映,或者是在國內尚未上映的電影,這是由于國內外電影上映時間不同步,導致國外的資源在網絡上泄漏出來。
解說上映電影、下映電影、收費電影和免費電影,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也是不一樣的,損失程度從前到后。
最后要強調一句:法律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