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大結局,雖然很多人對明玉對家人的原諒不可理解,不想要大團圓的解決,然而也許這才是生活的真相,沒有絕對,之后“都挺好”后的嘆息。
看過后有些許,法律和經濟的問題想和大家探討:
其一,為什么如此的偏心,養兒防老的養老投資敗局。
這個問題,其實之前經濟學家陳志武教授十多年前曾經有過深度分析,他能敏銳地指出,中國傳統的養兒防老本質上是一種金融行為:今天投資到子女身上,明天子女通過養老來回報父母。但他告訴我們,這種金融產品顯然是劣質的,甚至是不道德的。因為這種金融產品并不可靠。父母為了日后讓子女養老,投入了一生全部的資本,而萬一子女不肯盡孝,父母可能便無可奈何。
在陳志武看來,儒家許多道德標準都是為了避免養育投資的失敗。譬如“父母在,不遠游”,阻止子女遠游,正是為避免投資回報的落空。陳志武認為,“不言利”的儒家其實處處“言利”,甚至落到父母子女的養育關系上。雖然這是一種劣質金融,并極易導致人性的壓抑,但如果沒有建立起現代金融制度,人們只好守住老祖宗的規矩。正因如此,雖然“五四”打倒了“孔家店”,人們最終還是要將倒掉的“店”扶起來。
我也認為中國人習慣于說養子防老,這是一種投資和交易的關系,而沒有把孩子看成一個獨立的人,這是對人本身的一種不尊重。在今天的中國,父母完全可以通過買保險和養老基金等方式實現養老的保障,如果讓一個生命因為經濟目的來到世界上這是不道德的事情,希望把子女作為養老工具這一帶有經濟利益的目的,從家庭中的人際關系上剝離出去。
當蘇家父母,把養老問題,完全賦予給二個兒子,而現實的社會早已經無法承載農耕經濟中所確立的金融養老模式,結局就已經注定,海龜的明哲,明哲保身都無法做到,只能用我對你“太失望”來給自己洗腦,至于明成則徹底淪落成啃老的巨嬰,說是個男人都有些高看,男孩也還是沒有長大,最后養老的責任落在投資最少,關系最惡劣的明玉身上,這不僅僅是蘇家的現實,其實是中國大多數家庭的養老現狀,投資的失敗,還好有明玉這個兜底,大多數老人的晚年養老都完全成為一場悲劇。
如果養老制度不健全,這種現象還會以這樣或者那樣的方式發生變種,更加丑陋不堪的模樣,讓我們甚至懷疑“老無所依”是不是已經是最自然的路徑。
其二,虛偽的老大,嫡長子的特權。
大家都深深反感明哲的虛偽,明明沒有能力,卻還要用老大的虛妄的威嚴來撐起這個家族的榮耀,可是這背后并不簡單,你會發現,在我們身邊,有各式各樣的這種老大,他們有很多共性,要面子,耍威風,無能力,這簡直是通病,那么深層原因何在那?
我以為這是一個存續千年的制度,嫡長子繼承制度,一個在法制史上被現代人忽視的經典問題。
我們知道產權是一個社會的基礎,但是我們國家的產權真正確立起來從何而起那?
在東亞傳統父系社會和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而子女又有嫡出和庶出之分,于是采取“有嫡立嫡,無嫡立長”《春秋公羊傳》主張“立子以貴不以長”,即在庶子的母親地位越尊貴,其繼承權就越優先。但在中國歷史的實踐中,“立貴”(生母地位高的庶子更優先)和“立長”(年紀較大的庶子更優先)的矛盾一直沒有解決,兩種繼承法都有許多案例。如禮記就記載石駘仲之案例。
在民間,有“長兄為父、長嫂為母”之思想和習慣,一個家庭若雙親不在人世了,長子則負責照顧年幼之弟弟妹妹,承擔父親的義務和角色。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制度逐漸解體以后,實行土地私有、政府統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擔政府官員職能同時也不再和封地掛鉤,嫡長繼承制的適用范圍為爵位、蔭官等身份權利,與家族共有之祭田或祭祀公業管理權,而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的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制,古代中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繼承制度作規范。至于女兒,通常遺產“傳男不傳女”,但家長會給予女兒一筆妝奩(嫁妝)。
我國的嫡長繼承制在夏、商時期已經萌發,至周朝立國而正式確立。嫡長繼承制因其繼承人選的確定性有利于減少紛爭、穩固家業,因此周朝以后延續兩千多年的各朝代大多嚴格遵循嫡長繼承制來制定繼承法和選立儲君。唐朝鼎盛時期的四位皇帝唐太宗、唐高宗、唐中宗、唐睿宗均為嫡子,唐玄宗也是在嫡子寧王李憲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才被立為太子。
而且即使到了2015年,根據中國公證協會近日公布的《公證遺囑業務發展報告(2014)》顯示,抽樣數據涉及7500多名遺囑房產受益人,其中5000多人是遺囑人的子女,有600多人是孫子女。78%的公證遺囑受益人為1人,4人以上的占3.15%,最多達到9人,同時,遺囑人對受益人所持的“重男輕女”的觀念并沒有很大改觀,大多數老人選擇把房子留給兒子。
而喜歡古裝劇的親們,都懂得,嫡長子往往就是廢材的代名詞,特權并沒有給他們帶來權力和榮耀,只是讓他們早早體會到德不配位的兇險,古人如此,今人也莫能改。明哲的偽善在這個大歷史中也不在那么突兀和古怪,恰恰是傳統的獨白!好吧,明哲你有權力說“失望”。
其三,被打的明玉,放過明成的法律依據在那?
明玉被明成毆打,明顯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而且這是典型的公訴案件,因此在劇中的解決方式,在法律上還是充滿了BUG。不過如果這是發生在古代,法理上好像又完全說的通。
據《宋刑統》的規定,祖父母、父母對孩子有絕對的權柄,孩子如果不服責備,出言反抗,祖父母或父母把孩子打死,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就算孩子沒什么錯,祖父母、父母故意打死孩子,也只需坐兩三年牢。反過來,如果孩子不慎打傷了父母,很可能就要“斬立決”,就算只是頂幾句嘴,沒準都要背上“不孝”的罪名,被發配邊疆。
可據《宋刑統》的規定,連兄弟姐妹在法律面前都是不平等的。哥哥姐姐故意打死弟弟或妹妹,只需坐牢三年,屬過失殺人,則沒有任何刑事責任;而弟弟妹妹打傷哥哥姐姐,卻要被流放三千里,若是出了人命事故,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一律判處死刑。可見,“長幼有序”是以嚴格的法律形式固定的。
而宋歷來是被大家推崇為我國古代經濟最發達的朝代,女性的地位尚且如此,那么明清之末法時代更是不可想象。
好吧,今天就到這里,期望我們在未來的日子,都挺好,不要總是上演那一幕幕千年之前的塵封糟粕,生而為父母,請先做好個人。
【來源:鈦媒體 作者:董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