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非重點章,題型為客觀題,分值在2分左右。考題以記憶性考核為主。
【預習導引】
一、稅法的概念:熟悉稅收和稅法的本質、特征和稅收法律關系,了解稅法和其他法律的關系。
二、稅法原則:高頻考點,重點預習。
三、稅法要素:中頻考點,重點預習。
四、稅收立法和現行稅法體系:高頻考點。考試圍繞各級次稅法的效力和表現形式考核,了解立法原則和程序。
五、稅收執法:高頻考點。考試圍繞兩個劃分考核,即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劃分和稅收收入劃分,重點預習。
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中頻考點,熟悉。
七、國際稅收關系。
【重點提示】
一、稅收適用原則
稅法原則 | 重點內容 | |||
法律優位原則 | 作用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保持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
新法優于舊法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于舊法。 | |||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即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 |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即納稅義務的確定以納稅義務發生時的稅務為準不具備向前的溯及力;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即對于一項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后進入稅款征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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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優于實體 | 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
二、稅收立法(分類按效力區分)
分類 | 立法機關 | 主要內容 | 表現形式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 僅次于憲法,稅法中最高級次。在稅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①《企業所得稅法》②《個人所得稅法》③《稅收征收管理法》④《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條例的決定》 |
(特)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立法 | 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 ①《增值稅暫行條例》②《營業稅暫行條例》等 | |
稅收法規 | 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 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全國普遍適用。 | ①《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②《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 目前僅限海南、民族自治地區 | ||
稅收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 有權機關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 ①《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②《稅務代理試行辦法》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 在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 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