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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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頻屬性:精講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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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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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概述
內容導讀
所得稅是以所得為征稅對象,并由所得獲取主體繳納的稅收總稱。所得稅的課稅對象主要分為三種:
一是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
二是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如利潤等;
三是提供資金或財產取得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紅利、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
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具有以下特點:
1.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一定期間內的純收益額或凈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它既不等于企業實現的會計利潤,也不是企業的增值額,而是以納稅人應稅收入總額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凈所得額為征稅依據。
2.以量能負擔為征稅原則。
3.所得稅屬于直接稅,一般不易轉嫁。企業所得稅屬于終端稅收,納稅人與負稅人一致,其繳納的所得稅一般不易轉嫁,而是由納稅人自己負擔,從而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4.企業所得稅計算較為復雜。
5.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的征管辦法。
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及稅率
內容導讀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納稅義務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等都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了法人所得稅模式,按此標準,將獨立注冊登記的企業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而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由法人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法具體按照“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相結合原則,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確定其不同的納稅義務。
其中:居民企業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一)居民企業
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主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將在我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企業認定為居民企業;二是將在外國依法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居民企業相關管理規定:
1.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1)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2)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2.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對于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但是,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1)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
(2)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3)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
(4)企業1/2(含)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二)非居民企業
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25%)
二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20%稅率,但減按10%征收)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非居民企業相關管理規定:
1.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3)提供勞務的場所;(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2.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