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件介紹
領事職務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1.在國際法允許的范圍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的利益。
2.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關系的發展,并促進兩國間的友好關系。
3.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活動及發展情況,向派遣國政府報告,并向相關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4.處理派遣國國民的護照及旅行證件事項,并向擬赴派遣國旅行的外國人士發給簽證及其他適當文件。
5.向派遣國的國民與法人提供幫助和協助。
6.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的職務,并辦理某些行政事務,但這種職務以接受國法律規章沒有禁止的規定為限。
7.依接受國法律規章在接受國境內的死亡繼承事件中,保護派遣國國民的利益。
8.在接受國法律規章所規定的限度內,保護為派遣國國民的未成年人及其他無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利益,包括進行監護等有關事項。 9.根據派遣國與接受國的有關法律,如遇派遣國國民因不在當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適當期間自行辯護其權利與利益時,在接受國法院及其他機關的面前擔任其代表或為其安排適當之代表,依照接受國法律規章取得保全該國民權利的臨時措施。
10.依現行協定的規定或以符合接受國法律規章的任何其他方式,轉送司法文書、執行囑托調查書、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委托書或其他文件。
11.對具有派遣國國籍的船舶飛機以及船員或機組人員,行使派遣國法律規章所規定的監督與檢查權。
12.對派遣國國籍的船舶與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員給予協助,包括聽取關于船舶航程的陳述,查驗船舶文書并加蓋印章,在不妨害接受國當局權力的情況下調查航行期間發生的事故及在派遣國法律規章所許可的范圍內處理船長、船員與水手間的糾紛。
13.執行派遣國責成領館辦理而不為接受國法律規章所禁止或不為接受國所反對,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現行國際協定所規定的其他職務。
領事官員執行上述職務應限于領館轄區范圍內,在領館轄區外執行職務須經接受國同意。在第三國執行領事職務,或代表第三國在接受國內執行領事職務,應當通知有關國家或接受國,并以有關國家或接受國不反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