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東證監局針對利得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得資本”)發布了一項監管公告,對公司及其董事長李興春采取了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告詳細列舉了利得資本在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中的多項違規行為。其中包括,在宣傳推介過程中采用虛假、片面、夸大的手法,向投資者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諾,以及委托不具備基金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私募基金募集等。公司在風險揭示程序執行上不嚴格,對投資者提供的收入證明文件真實性核驗不審慎,甚至存在未與部分投資者簽訂私募基金合同的情況。更為嚴重的是,利得資本還涉及挪用私募基金財產、開展資金池業務等違法行為。
在私募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上,利得資本也暴露出了一系列問題。公司未能完整、妥善地保存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資料,以及私募基金的投資交易記錄、決策過程和交易性指令文件。同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未達到要求,未能及時向投資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信息更新不及時,存在從業人員信息填報不實的情況,向山東證監局報送的材料也存在虛假記載。
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多項私募投資基金監管規定,包括《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公告指出,李興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情況,山東證監局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利得資本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對公司董事長李興春發出了警示函,以示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