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A股市場中公司設置職工董事的趨勢顯著增強。據證券時報記者的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發布超過300份與職工董事相關的公告。
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及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的規定,職工董事主要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任職資格要求與非獨立董事基本一致。然而,實際操作中,部分公司的職工董事選舉顯得形式化。一些公司選擇由非獨立董事“轉任”或讓高管兼任職工董事,導致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成員實質上沒有變動,僅頭銜有所更改。更有甚者,某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也擔任了職工董事。
面對這些現象,市場開始呼吁進一步明確職工董事的任職條件,以確保該制度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自1993年《公司法》首次發布以來,職工董事制度便開始在部分國有公司進行實踐。2018年,該制度被修訂為對部分國有公司的強制性要求,而其他公司則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今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應有職工代表,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至此,職工董事制度轉變為對部分國有企業的強制性要求,以及對人數超300人的公司的“選擇性”要求。
職工董事制度旨在讓職工參與公司決策,代表并維護職工利益。然而,對于高管或現任董事能否兼任職工董事的問題,市場上存在爭議。一方面,有人認為這可能會影響職工董事的獨立性和代表性,因為高管或董事可能難以站在普通職工的立場上進行決策。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只要程序合法合規,高管兼任職工董事并無不妥,因為普通員工可能難以勝任公司的決策工作。
監管層也曾對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管出任職工董事的合規性表示疑慮。例如,2021年大連圣亞收到上交所的問詢函,要求其說明高管擔任職工董事的合理性。對此,大連圣亞回復稱,《公司法》等并未對此作出限制,且聘請的律師事務所也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高管可以兼任職工董事。
然而,一些行業規范和文件則持不同觀點。例如,《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公司制企業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意見》以及《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都認為高管不宜擔任職工董事。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也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高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
盡管存在爭議,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積極推動普通員工參與董事會。例如,寶蘭德宣布選舉銷售總監為職工董事,而ST長園新上任的兩名職工董事也均非高管。然而,這些實踐的效果和影響仍有待進一步觀察。